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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庆教委任职期间 帮开发商中标学校工程 家属二审期间全部退赃 终审少判4年
购房少交钱,声称日后还钱,可至案发7年,虽然家有存款不差钱却一直也没有偿还款项。原北京市延庆县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马铁铃利用职务便利,给自己欠钱的开发商提供帮助,使得开发商最终中标学校的改扩建项目。因受贿174万元,马铁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其不服上诉。
因家人代为全部退赃,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对马铁铃减轻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
一审 买房欠钱 索贿贪官 “异地”审
现年56岁的马铁铃于2008年9月开始担任延庆县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马铁铃于2013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案发虽然在延庆县,但市高院指定房山法院审理该案。
房山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八九月间,马铁铃收受雷某给的一张银行卡,内存10万元。2010年,马铁铃为雷某挂靠的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延庆县西屯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工程提供帮助。
2006年,马铁铃在为其子购买北京京西北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开发的海淀区文成杰座小区房屋的过程中,通过京西北公司董事长唐某,只交纳部分房款即办理入住手续。马铁铃表示,剩余64万余元房款以后补交。根据马铁铃家庭存款情况,其有能力补交但至案发也没补交。
2009年八九月间,马铁铃在延庆县永宁中学改扩建工程招投标中对唐某兄弟给予帮助,最终该工程由唐某四弟挂靠的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并负责施工。
2011年10月15日,马铁铃在购买延庆县悦泽苑小区房屋过程中,向唐某索要100万元。
2012年六七月间,马铁铃在延庆县第一中学综合楼改扩建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唐某兄弟帮助,最终该工程由唐某四弟挂靠的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负责施工。
索贿从重自首从轻 一审获刑11年
据悉,2013年10月13日,办案机关查办其他案件时向马铁铃了解情况,马铁铃主动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马铁铃认罪。其辩护人表示,鉴于其系初犯,并有自首情节及退赔部分赃款,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房山法院认为,马铁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马铁铃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首,且退赔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马铁铃有期徒刑11年,扣押的3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139万余元。
二审 借钱不还帮中标工程 权钱交易明显
一审判决后,马铁铃不服上诉。
马铁铃称,他在第二起、第三起受贿中没有索贿。因其自首,一审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称,马铁铃向唐某借款100万元是民间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索贿,未交的64万元房款不应算在马铁铃的身上,且二审期间,马铁铃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建议减轻处罚。
二中院查明,根据多名证人证言显示,马铁铃在2006年为其子买房欠款60余万元后,有能力归还欠款却至案发7年时间不予归还,且在2013年向唐某明确表示不归还欠款,索贿意图明显。其间,马铁铃帮助唐某四弟公司中标延庆县永宁中学改扩建工程,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的本质特征。
在第三起受贿事实中,有充分证据证明马铁铃在一直未归还唐某160余万元欠款的情况下,又以买房为名向唐某借款100万元,索贿意图明显。此后马铁铃帮助唐某四弟中标延庆县第一中学综合楼改扩建工程,权钱交易特征明显。因此对马铁铃及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 从轻改判7年
二中院认为,马铁铃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马铁铃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系自首,且其亲属在二审期间能够代为退赔全部受贿款项,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
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改判马铁铃有期徒刑7年。在案扣押的17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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