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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分级办学、分级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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薏苡 发表于 2012-11-13 11: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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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发〔198695
198691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分级办学体制
我市实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区(含区级镇和不设区的乡,以下简称区)、乡(镇,以下简称乡)、村五级办学的体制。
1.市办数所直属普通中学、实验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示范幼儿园、盲聋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地方高等学校。
2.县办普通高中、两所职业中学、一所实验小学、一所示范性幼儿园、一所盲聋哑学校或教学班、一所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
3.区办普通初中、一所农业(职业)初中、一所区重点小学、一所幼儿园。
4.乡办中心小学、村联办小学、幼儿园。
5.村办村小(教学点)、学前班。
二、分级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法》。
2.制定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安排教育事业经费,确保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
3.负责征收城乡教育事业费附加,组织群众性的捐资助学。
4.统筹规划城镇和乡村的学校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校舍、校地、校产不受侵占。
5.支持并督促教育主管部门逐步建设一支在质量、数量和结构上基本适应需要的稳定的师资队伍,树立尊师重教的风气,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6.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教育事业的规划和本村小学(教学点)、幼儿园的兴办,积极筹集教育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协助乡管理小学,组织幼儿教学和适龄儿童入学,防止中途辍学等不良现象。
三、教育主管部门建设
1.各级教育主管机构设置
市、县成立教育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
区成立教育管理委员会,区长兼主任;设一至二名专职副主任;区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配备政工、教育、财会等专职干部二至三名。
乡成立教育管理委员会,乡长兼主任;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乡财政、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村民委员会主任为委员,配备一名财会干部。
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
①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教育体制的改革。市教委会拥有政府综合职能部门的权限,包括:编制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掌握使用教育拨款(包括事业费和基建投资预算的分配、决算的审核以及专项经费的分配);统一管理招生、毕业生分配工作;负责各类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含农职业高中)停办、开办的审批、评价和毕业证书的验印;制定本市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初中和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按照管理权限,审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职称;组织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视导等。
②县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本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协调各部门的教育工作,统一组织和实施全县教育体制改革。县教委会拥有县政府综合职能部门的权限,包括:编制本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掌握使用教育拨款;统一管理全县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负责本县初级中学的布点和调整、开办和停办的审批、评价和毕业证书的验印工作;组织实施对教师的培训、考核;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督察视导本地各级各类学校。
③区教育管理委员会统筹本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掌握使用包干经费和教育附加;负责本区小学的布点和调整、毕业证书的验印工作,管理本区的教师队伍。
④乡教育管理委员会统筹本乡教育事业的发展;协调乡辖各村的教育工作;掌握使用本乡教育经费;督导各村小实施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教学计划。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业务上必须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
四、教职员工管理
1.各级所属各类学校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同级教育(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按现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2.公办教师调出调入教育战线,调出调入本县及在本县、区之间的调配,一律由县教育委员会审批;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教师调出襄阳市,须经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区、乡可在所辖范围内对教师进行调整使用。
3.公办教师晋级、退离休和受开除公职以下处分等,须经县教育委员会审批;开除公职处分由县教育委员会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4.民办教师统一由县教育委员会考核,发给合格证书。今后,聘用民办教师,由区教育管理委员会从一九八○年以后的高中毕业生中推荐,县教育委员会统一考核,择优录用合格人员。
民办教师的解聘由区教育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县教育委员会备案,民转公由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5.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抽调、借调教师改做其它工作(提拔担任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者除外)。
五、教育经费管理
1.教育经费统一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掌握使用。
2.国家下拨教育事业费按上年正常经费决算基数由县教育委员会包干到区、也可以包干到乡。
3.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每年分两次交给区、乡教育管理委员会,主要用于补助教师报酬不足部分和教学行政费用不足部分;添置教学设备、维修校舍和更新课桌、凳等。
4.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使用教育经费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5.乡教育管理部门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收支情况。
六、教育、教学管理
1.市、县教育委员会要严格招生、分配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扩班、扩员,不得签定办学合同;按照规定,严格学籍管理。
2.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市、县教育委员会要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督学视导制度,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
3.建立健全市、县、区三级教研网络,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市、县成立教学研究室,负责基础教学研究、指导工作。区建立教研组,负责本区小学教研工作。
4.建立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市、县以师范、教师进修院校为基地,大力培养、培训师资,同时加强在职教师的多种形式培训。区要建立师训基地,配备2-4名师训教师,负责本区的师训工作。
5.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改革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的实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七、企、事业单位办学
1.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拥有一千人以上的,应自办小学、初中。有条件者,可办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也可实行联办。
2.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成立教育主管机构,督察视导所属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教学计划;管理教职员工队伍。各单位应确定一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教育工作。
3.企、事业单位所属学校应接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包括招生计划管理、学籍管理、学校评价及初中以上毕业证书的验印。
4.企、事业单位不足一千人且未自办学校者,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缴纳集资款和教育费附加。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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