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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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薏苡 发表于 2012-11-14 08: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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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发〔200316
(200372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237号),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使职业教育更好的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市产品竞争力和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从我市现代化建设全局、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认清当前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为突破口,以提高劳动者专业技能和创新精神为重点,坚持职业教育的管理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结构创新;坚持多层次、多形式推进和发展职业教育,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优化升级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从现在起到2005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全市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在校生达到9.5万人左右,力争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重点建设10所(其中市区2-3所,县、市各一所)在校生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国家级、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10所在校生规模1000人以上的市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20个省级、40个市级中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建设国家级示范学院——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扩大“32”分段制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增加5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使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1.8万人左右;重点建设10个适应襄樊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比例,使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入高等院校的比例达到50%以上;积极创造条件,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把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办成本科层次的职业技术学院。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每年培训农村骨干劳动力30万人次,培训城镇在职职工12万人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万人次;使90%以上的回乡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培训并取得“绿色证书”;职业院校毕业生同时取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到85%以上;全市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二、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运行机制。
(四)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教育指导、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经贸、计划、财政、人事、农业、编制等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并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培训机构和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和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规模、发展规划、服务面向、经费投入、基本建设等方面具有决策权和负有领导责任。
(五)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制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为体现职业特点,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
大力支持行业继续办好职业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与领导,继续办好现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规划,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机构改革后职能转变的行业部门,其学校应根据职能转移的情况,由相应的行业部门继续举办。
调动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要加强对一线职工和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制度,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职工总人数的20%。要加快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加强青年技工培训。切实落实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企业要加强与职业学校的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政府各部门要鼓励并支持企业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学生实习期间,企业应为实习的学生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鼓励支持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民办职业学校师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政府和其他部门、单位,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积极探索“公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办学”等办学形式,以新的管理模式和新的运行机制推进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合理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与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国(境)外职业教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管理模式和教育经验,经报批,有计划地聘请外籍教师任教,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出国培训。鼓励职业学校主动参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努力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和留学深造渠道。
(六)扩大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要依法保障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院校联合办学。
(七)进一步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各地要根据我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推进农业、科技、教育“三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形成以襄樊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以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和技工学校为主阵地,以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依托的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开发服务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基地。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与高等院校、企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加强联系与合作,利用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实行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切实加强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渗透和分流工作,建立并完善在农村普通初中渗透职业技术教育和“绿色证书”教育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通过评估确定一批市级职业教育渗透示范学校,办成重点,办出特色。农村高中也要开设一至两门实用技术课程,让学生毕业时具有一技之长,提高新增劳动力的技术素质和适应社会能力。要开展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本领。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八)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德育工作,积极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建康教育,重视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术技能、刻苦钻研精神、求真务实作风和创新精神,提高他们的岗位适应能力和创业能力,努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九)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职业教育要适应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要求,及时改造和调整专业结构,增强专业的适应性。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为导向,组织编写体现现代生产技术、信息技术、环保技术,与我市支柱、骨干产业联系紧密,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课程特色的地方教材。深化教学管理制度改革,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多种形式的学习方式,全面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职业学校可采取春、秋两季或随到随学的方式招生,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各类职业教育要强化教学实践,加强实习基地建设,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科研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注重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职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综合实习一般不少于1学期。充分利用省、市教育信息网开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快全市校园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全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享。
(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依托襄樊学院、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等省内外高等学校,加强职业教育专业课师资培训基地建设,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到2005年,力争使职业学校的骨干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达到30%以上,努力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学科带头人。各级职业学校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要求,每5年内,必须安排教师参加不少于240学时时间的相关专业的培训。有计划的提高职业学校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到2005年,使高一层次学历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达到20%以上。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考察,每学期不少于2周的时间,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要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由所任教的学校发给相应的报酬。支持和鼓励职业学校的教师积极参加其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或考试,获取相应资格,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力争到“十五”期末,“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占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50%以上。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改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纳入特级教师评审范围。职业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先、奖励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与普通教育学校教师一视同仁。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职业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校长的管理水平。
(十一)加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职业学校要全面推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全日制与分段学习制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满足求学者就业、升学准备、知识更新和提高技能等多种需要,为人才的成长和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
(十二)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技术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生产安全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在为用人单位招聘从事技术岗位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要查验其职业资格证书;工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经营许可证时,要查验其是否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无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岗位。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通过努力,在全市建立和完善“上岗先看证、无证不上岗”的劳动用工机制。
(十三)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相互沟通的试点,实现从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有效衔接。市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研究制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知名人士、有关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名师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加大质量评估和政策咨询力度。在我市建设一个技术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社会认同度高的综合职业技能鉴定基地。
(十四)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他们自主创业的能力。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搭建就业阶梯。鼓励职业院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禁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收取城市入户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切实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十五)发挥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优势,广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师资、设备、教学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广泛开展各种培训,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在尽量降低培训成本和培训收费的前提下,减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学费,对夫妻双下岗以及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享受“低保”的下岗人员提供免费培训。职业院校要积极主动与企业联系,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再就业率。
五、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十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督促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精神,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市财政应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县(市)、区财政也要相应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从年人均0.06元提高到0.3元,由县(市)、区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定数量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定数量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十七)各类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十八)积极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和城市维护等配套费。
(十九)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各类职业学校应按省规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收取预算外调控基金。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乱摊派。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全面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商机制,互相沟通信息,主动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服务;编制部门要按照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配齐职业院校所缺师资;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纳入预算,按规定保障经费投入,并逐步增长;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事业的发展。
(二十一)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管理,继续规范职业教育办学秩序,优化职业学校周边环境。加强职业教育准入的制度建设,规范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制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
(二十二)广泛宣传职业教育,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各地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发展职业教育工作中涌现的典型,宣传职业学校毕业生和职业培训机构学员的创业典型和先进事迹,充分展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大力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社会风尚,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要广泛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职业教育法制意识。各类企业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表彰和奖励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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