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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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薏苡 发表于 2012-11-14 08: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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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教〔200525
2005820号)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及其他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加强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关于资助贫困生工作的其他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和对象
1.“两免一补”资助范围的的划定和资助对象的界定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2.对于没有纳入国家和省“两免”范围的襄阳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含市直学校)贫困生,市、区两级政府参照“两免一补”政策进行资助。补助范围为市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贫困生,资助对象的界定为: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
3.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参照“两免一补”政策,适当扩大资助范围,对农村相对贫困的非寄宿走读学生适当减免书费和杂费。
4.其他社会资助和公民个人资助活动,属结对资助和指定资助的,其接受资助范围为结对对象和指定对象;一般性资助其接受资助范围和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课本费、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或承担上述费用相对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
1.“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认定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即严格坚持下达资助人数、公开资助信息、学生申请、评审、公示、上报等环节,做好“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2.襄阳市区参照执行的“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认定和各县(市)区对非寄宿学生减免书杂费资助对象的认定,参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3.社会资助和公民个人资助活动,属于结对资助和指定资助的,资助对象由资助方认定。资助方有协助要求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帮助认定。认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认定结果报当地贫困生资助工作机构登记。
4.一般性社会资助有承办单位的(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爱心助学”、“心连心基金会”等活动中的一般性资助)。其资助对象由承办单位会同当地贫困生资助工作机构共同认定;没有承办单位的,其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由当地贫困生资助工作机构统一组织。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
第四条  资助工作实施程序
资助贫困生工作在按要求划定资助范围、认定资助对象后,按照下列程序实施资助:
1.“两免一补”工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资助。即领取、填写、发放《资助证》;按《资助证》发放免费教科书;县级财政国库在收到省拨免杂费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一次性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学校,作为学校的公用经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在春秋两季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县级财政部门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学校,各学校及时兑换成食堂餐券发放至受助学生手上。
2.襄阳市区参照执行的“两免一补”工作、各县(市)区对非寄宿学生减免书杂费资助工作的实施,参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3.社会资助和公民个人资助活动,属于结对资助捐款和指定资助的,其资助行为由资助人自行实施,资助人还可以与受资助对象进行通讯联系。资助方有协助要求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帮助实施。资助行为实施后报当地贫困生资助工作机构登记、核定,各地将资助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通报。
4.一般性社会资助有承办单位的,其资助工作由承办单位会同当地贫困生资助工作机构共同实施。资助行为实施后,资助工作机构联合资助承办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将资助结果向社会通报;一般性社会资助没有承办单位的,其资助工作由当地贫困生资助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资助结果向社会通报。
第五条  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协调与组织
1.各地切实加强对各种资助贫困生活动的的协调、整合、组织工作,形成贫困生资助的社会网络,确保资助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县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贫困生资助工作机构要统筹协调好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研究制定贫困生就学补助办法,提出年度资助目标和工作措施。
2.倡导各县(市)区继续开展以党员、干部或财政供养人员为群体对贫困生的资助工作,组织好社会各界、公民个人对贫困生的资助工作,组织好各部门、单位对农村中小学校的资助工作。
3.各地要继续发动社会各界对农村中小学校、家庭贫困学生的捐款捐物活动,尤其是在入秋以后,各地要广泛开展向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学生捐献棉衣、棉被、粮食等物资活动,确保贫困学生安全过冬。
4.继续开展地市学校对农村学校、城市学生对农村贫困学生手拉手、“一对一”结对子助学活动。
5.要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县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资助工作机构要协调、组织、配合落实这些活动在本地的实施。
第六条  贫困生资助资金、物资的筹措与管理
1.建立以财政预算拨款为主、辅之以社会各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罚没收入转入、建立各类基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资助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对于“两免一补”中县级财政应负担的“一补”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各地务必按照襄樊政办发〔200543号文件要求于2005年秋季活动。
2.各县(市)区要建立贫困生资助经费管理专户,上级拨付的资助专款、本级财政预算的补助经费、划转的教育系统罚没收入和非指定支付形式的资助捐款均应纳入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3.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建立资金、物资发放登记和反馈制度,务必让“两免一补”资金、教科书和各种针对学生的捐款捐物落实到学生人头上,发放到资助对象手中。如发现“两免一补”资金和其他资助资金、物资使用不当、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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