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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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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百科 发表于 2018-8-8 09: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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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社会事务办(局):

现将《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襄阳市教育局

2018年7月31日


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凡户籍在襄阳市或任教学校在襄阳市的公民,可以申请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由襄阳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高中以下各学段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为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专科以上学历(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幼师班学前教育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但需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普通话:申请语文学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在湖北省外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其证书需要网查核实,并提供本人在发证单位同一省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历的证明。学习经历,需提供毕业证、《高等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原始学籍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工作经历,需提供当年在当地工作的工作证、单位证明、劳务合同或缴纳社保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生活经历,需提供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或临时居住证。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者不予受理教师资格认定,须在襄阳市重新报名参加测试后,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襄阳市普通话测试中心联系电话:0710-3530101、3530303。

(三)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合格者,请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明。

2、2011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含

全日制教育硕士),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申请教师资格证时提供毕业证和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课程成绩以及有教育实习合格证明的原件。

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教师资格申请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春季和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教师资格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在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关注襄阳教育网发布的认定工作通知,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毕业证书、普通话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在襄阳市的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任教学校在襄阳的申请人,提交由人事关系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3、《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4、《高等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此报告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实名注册学信档案下载打印,其中备案表的在线验证码须在有效期内。境外学历须由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证明。

5、从网上申报系统中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其中承诺书须本人签字)。表格及表格上照片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自行张贴照片或自行设计表格。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与网上申报的电子照同底),照片背面写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申请人须按照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高等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加盖原毕业学校公章的学籍档案成绩单)复印件、普通话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顺序装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不装订,把有关材料整理规范,并自备档案袋。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

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与网报照片相同版1寸彩色照片,到襄阳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湖北省教师资格证申请人员体检表》;体检前不得进食、喝水;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的申报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体检结果只在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效。《湖北省教师资格证申请人员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存,作为申请教师资格凭证。

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在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具体体检办法参见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发布的公告)。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使用《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六)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据实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填写。其中无犯罪记录一栏需由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写明申请人自出生至今“有”或“无”犯罪记录并盖章。
   (七)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四、教师资格认定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是:

1、申请人网上报名提出申请;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3、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审查材料和体检结果给出认定结论。凡材料不齐、体检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通过教师资格申请。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
   (二)应届专、本科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申报材料审查并体检合格,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凡经过审核,并由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确认为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者,由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证书的领取时间请关注襄阳教育网及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发布的证书领取公告。

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一)《教师资格证书》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二)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建立教师资格档案管理室。
(三)补办、换发证书

1、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由原发证机关补办,需提供如下办理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贴照片);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2、教师资格证书损毁需换发由原发证机关换发,需提供如下办理材料:

(1)损毁的教师资格证原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复印件;

(3)《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贴照片);

(4)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四)其他事项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补发,需提供如下办理材料:

(1)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贴照片)。

2、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需提供如下办理材料:

(1)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复印件;

(3)当年申请办理教师资格时的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完整的《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一式两份)。

(五)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证书备注栏中注明证书已作废及作废的原因,存档备查,并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中登记做相应记录。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襄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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